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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政策性农业保险贪腐案多发

作者:吴昊 段续 孟含琪 发表时间:2015年12月03日  

  近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业生产起到巨大促进作用,然而由于具体投保、理赔、发放环节存在监管缺位、制度不完善等因素,成了部分不法分子的“唐僧肉”,骗保、虚报等时有发生。

  农业保险贪腐案多发

  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以保险公司市场化经营为依托,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扶持,对种植业、养殖业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的直接物化成本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将财政手段与市场机制相对接,可以创新政府救灾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散农业风险,促进农民收入可持续增长。

  应该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的大好事。可由于制度、监督体系尚不完善,一些贪腐分子也“盯”上了农业保险这块“肥肉”。

  吉林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了多起此类专项案件,涉及白山、吉林、通化等市,多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政府官员合谋,以虚假投保等手段套取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的贪污窝案、串案。

  据办案人员介绍,在吉林省柳河县,薛某某在2010年至2012年任县农业经济局局长期间,为多得一些保险代理费(保险公司每年度给予县农经局比例不等的代理费),违规确定参保对象。案件涉及农经系统内人员渎职犯罪多达10余人,在2010年至2013年的四年间,给国家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2013年查获的吉林省抚松县田发业系列窝案、串案较为典型。

  抚松县农业经济管理总站原站长刘淑华、漫江镇经管站原站长田发业等人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一家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等人套取30余万元。

  记者了解到,抚松县农业保险业务全部由这家保险公司承办,经管站作为代办点配合开展工作,负责填报汇总农业保险投保明细表,收取保费上交给保险公司,农作物出险后负责报案等工作。

  在工作职责上,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负责承保和出险后的理赔,田发业协助代办。刘淑华是该保险公司聘任的农业专家,同时担任县政府“国家农业政策性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一职,与保险公司人员一同对农作物受灾情况进行勘查、评估和定损。

  吉林省抚松县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涉案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或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理赔,或采用虚增受损面积、程度套取理赔款。由于人参产业是抚松县支柱产业,人参投保以后受灾赔付款要高于一般农作物,所以涉案领域多为人参种植保险。

  缘何成违法人员的“唐僧肉”

  吉林省检察机关开展相关专项行动时发现,除了抚松县,吉林市、通化市等地的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也基本固定由同一家保险公司承接,很少有其他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办理程序存在较多不规范的地方,不少县区超面积参保情况较为普遍。违法案件多发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保险业务区域性垄断严重,缺乏必要的监督。绝大多数案件中,整个保险过程几乎全部由基层农业经管站和上述保险公司来操作完成,从投保、出险到理赔,没有第三方对农业经管站和这家保险公司的保险流程进行监管,犯罪嫌疑人如入“无人之境”。

  二是基层管理人员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监督。吉林财经大学农村金融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祝国平认为,农业保险成本高,收益低,一些地方还未形成规范参保流程,各乡镇只依托村委会、农业经管站、合作社等代办保险,多数只有一两名工作人员,初审权和监督权都掌握在主要负责人手中,没有形成有效的业务监督模式。

  三是政策宣传推介不到位,农民对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采访中,很多农民对农业保险认识不足、心有疑虑。东北地区自然条件优越,农作物种植十年九收,虽然投保金并不多,但农民认为是浪费钱。同时,由于农民自身的警惕性较差,在涉案人员的小利诱惑下便将身份证等证件借出,使得经管站人员可以轻易地以农户身份在银行开设理赔账户,成功获取理赔款。

  相关监督预防机制需完善

  近年来,正因有了政策性农业保险,才使许多农户在大灾之年能及时恢复生产,不至于因灾返贫。针对近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情况,检察人员、业内专家建议:

  第一,检察机关与农业部门应建立预防职务犯罪联席制度和案件线索移送、相互通报制度等,共同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完善农业保险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农保项目实行阳光运作,接受公众监督。投保前,相关部门应将农保政策以发放“知情书”、手册或对农民代表集中培训等形式直接传达,提高农民对惠农政策的知情度、支持度和参与度。同时,乡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农业部门应及时对投保条件、投保人员和发放情况予以公示;定期公布“农保”人员名单,发动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第三,打破垄断形成多元竞争态势。专家建议应该打破保险公司在地方区域的垄断局面,鼓励更多保险企业参与其中,相互竞争、相互监督;政府还应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受理、审核、发放、监督等工作环节进行分解,具体落实到农业、财政、信用社、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明确职责定位。比如,投保环节可由各村级组织自行承担,农业部门初步审核后,报保险公司再度审核,公示结束由乡镇政府签字确认后,“农保”方可生效。另外,在出险理赔过程中,应同样形成层层把关制度。

  第四,可探索农业保险补贴直补农民的模式。祝国平说,当前农业保险补贴多数是直接给予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导致一些保险公司单纯为了获得政府补贴而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逐步培养农民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将农业保险补贴直补农民。

  一些基层干部认为,当务之急是强化监管,实行农业保险“三到户四公开”,即承保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保险政策公开、参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让农业保险在阳光下运行。同时,保险公司也要树立农业保险合规经营的意识,建立起严格的内控制度。

  来源: 半月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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