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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法律思想的理论逻辑及实践展开

作者:肖北庚 彭雁冰 发表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摘 要: 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一部分的“以人民为中心”法律思想是回应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逻辑结果,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思想的现代发展和升华。其内涵为: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执政为民的根本指导思想,把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建设的目标追求并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这一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遵循,其在实践中的逻辑展开是: 科学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严格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全民守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 以人民为中心; 人民主体地位; 执政为民; 价值遵循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1]。习近平这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就是全面依法治国应当以“以人民为中心”为根本价值遵循,法律及其实施必须以“以人民为中心”为根本原则和准绳;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逻辑展开是:科学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严格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全民守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一、“以人民为中心”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思想之时代升华

  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法律思想形成于新时代,是回应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重大时代课题的逻辑必然;同时,其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部分,也正如其思想体系一样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思想的现代发展和升华。

  马克思主义理论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其创始人马克思在论述未来社会形态“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时,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人与法的关系,留下了我们认识法的本质的至理名言,“人就是人的世界,就是国家、社会”[2],“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在这里人的存在就是律”[3],“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的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的存在,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实现了人的自由”[3]。法律的本质在于保障和实现人的自由,促进每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同时,未来社会联合体“ 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这里马克思实质上强调法律的自由决不是个人任性[5],不是一种任性的自由,是能为一切人自由创造条件的自由,因而法律在肯定人的自由与权利的基础上还要有助于扩大和促进他人的自由。“个人自由权利绝不可以超越法律的边界,个人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使国家或他人利益蒙受损失。”[6]用今天的法律术语来表达,就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为边界,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是一种辩证的、科学的人本法律观。

  这一辩证的科学的人本法律观的不同侧面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为中国共产党人肯定,并在结合相应的时代实践中发展创新。毛泽东留下至理名言“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7],劳动使人成为历史的主人,因而应当享有作为人的权利[8],从历史主人视角阐析人民的历史地位和作为人民的人享有权利的现实条件。邓小平明确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就将“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9]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要求的“三个有利于”内容之一并在总结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时得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科学结论,进一步阐析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地位,并将民主视为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定性。江泽民和中国共产党的第三代中央集体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中国共产党的决议和国家宪法,而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思想。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进入本世纪,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则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思想,将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推向新的阶段。“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0],是以人为本思想的集中表达。本质上看,以人为本思想全面系统承继了马克思主义人本法律观。而以人为本的思想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初期和法律“国家本位观”的弊端开始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所关注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容易受到法律实用主义思想尤其是“个人本位”的影响,进而将“以人为本”的“人”片面地理解为个体的人。法治实践中,个人权利不断张扬,甚至形成所谓权利主义的勃兴,不能不说与此种理解甚相关联。本质上看,权利主义勃兴有助于推动法律的发展,而“个人对于实现他们的要求乃是深深地根植于人格的倾向和需要之中”[6],这必然导致个人权利诉求的个性化和差异化,个人权利的强调难免不会发生分散的、差异化的个体权利诉求和利益之冲突,这种冲突没有一定的理念引导难免不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同时,从现实经验中也可得出:由于个人的诉求和欲望总和往往不等同于一个群体的共同利益,个体的人具有作出侵害公共利益的本能倾向。过往的社会不公、贫困的固化以及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虚化与空心化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不能不说与个人权利过分张扬、个人权利罔顾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有一定关联。

  纠正依法治国实践中的这种偏差就需要一种新的全面系统有机理解法律中的“人”的理念,这种理念在肯定个人权益的基础上还要明确法律权利的边界,也即“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律既要强调人的自然性又要突出人的社会性。习近平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11],这一论述将以人为本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进行有机关联,为纠正过往偏差提供了根本指引,呈现“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雏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明确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与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有了直接的有机关联。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要求。党的十九大则明确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成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根本指针。

  二、“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遵循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思想正是回应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时代话题而产生,要求在尊重个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利益基础上,将“人”上升为人民,法治既要尊重人的本质更要以人民为中心。其内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执政为民的根本指导思想,把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法治建设的目标追求,并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穿到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他全面系统回答了为什么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法治实践时代话题;从根本上解决了全面依法治国遵循何种价值导向和依靠谁、为了谁等实质问题,是国家治理深刻革命的现代实质法治之价值遵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准则。

  “以人民为中心”首要的是肯定人民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12],全面依法治国要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体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2]。“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一切从人出发、从人民这个中心出发,把人民作为法律观念形成、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构建的主体。“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12]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与保护人民。“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12],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动力问题———依靠人民。过往的法治实践经验表明:“任何时候,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人权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法治建设就将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甚至停滞、倒退”[13]。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会具有强劲动力。

  “以人民为中心”首要的是肯定人民依法治国的主体地位,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建设必须体现社会主义本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12],全面依法治国要尊重和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就必须体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一社会主义法治本质,“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12]。“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一切从人出发、从人民这个中心出发,把人民作为法律观念形成、法律行为和法律制度构建的主体。“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12]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目的———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与保护人民。“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求“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自觉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12],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动力问题———依靠人民。过往的法治实践经验表明:“任何时候,人民的主体地位得不到尊重,人权得不到保障,人民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法治建设就将受到严重影响和破坏,甚至停滞、倒退”[13]。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才会具有强劲动力。

  “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其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在法律及其实施中充分体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这一价值取向,是党、国家、人民三者意志一致的基石。“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首要方略,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意志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全过程。而法律本质上是承载人民意志的国家意志,如何保障党、国家和人民三者意志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本质上看“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14]。也就是说,法律本质上是要彰显人民的意志,但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并非法律要体现每个人的意志,事实上由于社会个体的愿望和诉求是有差异的,法律不可能体现每一个人的意志,他只能是绝大多数的意志和利益的整体体现,在现阶段“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这样一种多数人的整体意见。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就是要针对不可能自动形成的绝大多数人意志和利益的客观现实,依靠其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领导地位,通过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集合人民的意志。“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求“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理念中已凝聚了人民的共同愿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明确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并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党的奋斗目标中有机统一了人民意志和党的意志。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就是要藉由国家立法将党反映人民意愿的这一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使立法中体现的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相一致,达到党、国家和人民三者意志的统一,使社会主义法律将更加符合法律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

  三、“以人民为中心”法律思想的实践展开

  “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根本价值遵循,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观念引领和价值指引,必须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全部活动中和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1.科学立法,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以人民为中心”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中的贯彻首要的是科学立法与民主立法,使立法权回归到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到依法立法。

  “以人民为中心”首先要求在立法中要反映人民意志,使法律真正体现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15],“一切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而相当数量的不满和反对现象的存在所标示的则是法律的一种病态而非常态”[6]。以往依法治国中立法部门化和地方化倾向便是这样一种病态,必须予以克服。立法本是属于设区的市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然而立法是一个法律草案的起草、法律草案的审议和通过、法律的公布等一系列过程,过往这一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草案起草权往往被相应的行政机关行使,进而在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主导下形成了行政主导的立法模式[16],导致了法律部门化和地方化倾向。部门化、地方化的法律在实践中往往产生冲突,进而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这一法治困境的克服必须要在“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框架下“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将立法权切实回归到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立法;“充分发挥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主导作用,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17]。

  “以人民为中心”要求立法要适应“扩大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新要求”,使立法充分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和现实期待。“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12],这就“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17]。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强化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提高他们的立法能力,是回应人民群众对立法新祈盼的有效途径。

  “以人民为中心”要求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宪法规定确定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制度,在立法上必然要求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作用,“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12],只有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充分发挥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人民群众在立法中的参与方能落到实处和发挥实效。

  “以人民为中心”要在依法治国全程中有效维护人民权益和增进人民福祉,一定程度上还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和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法律是抽象的规范,具体执法和司法必须针对案件实际作出具体解释。过去我国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凭借其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主导作用,行使了主要的、核心的甚至绝大部分法律解释权,人大释法作用发挥相当不充分。执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可能会偏离法律原意,甚至在具体案件中基于执法和司法人员的偏私而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客观要求强化立法机关的法律解释职能。为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在合宪性审查方面,我国宪法有抽象规定,立法法具体化了这一抽象规定,但法治实践中,由于合宪性审查的主体欠明确和程序规则缺乏,合宪性审查并非构成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常规工作,致使法治实践中存在个别损害公民权益、背离宪法规范的法律规范。有鉴于此,党的十九大就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法律解释回归本

  真和推进合宪性审查都需要发挥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2.严格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依法治国方略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不久,党和国家就提出了法治政府建设目标。早在 2004年,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就在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法治政府确立为政府自身建设目标,开启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征程。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以人民为中心”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价值遵循,习近平将法治政府建设内涵逻辑地延展为:严格执法,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以人民为中心”首要的是厘定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的边界,明确政府权力的来源和运行边界。这本质上要求政府权力在法律授予的基础上依法行使,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17]。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等,要尽量减少对公民和微观社会事务的管理,“要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公开审批流程,提高审批透明度,压缩自由裁量权”[18]。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政府职能转变之成果和实践,必须及时上升为法律,才能为政府正确履行职能提供准绳。为此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治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既要重视通过制定新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又要重视通过修改和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消除障碍”[12]。政府职能的正确履行还涉及到政府行为方式的改变———走出命令行政和强制行政,“一些地方和部门还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来管理经济,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和政策来抓企业、上项目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收入任务,这些办法必须加以改变”[12]。

  政府的职能尤其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关联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行政执法方式进行,政府是执法主体。“以人民为中心”就要求政府在执法中既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又做到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为此,习近平指出:“对执法领域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老百姓深恶痛绝,必须下大力气解决”[19]。严格执法有助于解决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不公,而柔性执法则有助于彰显服务型政府之本质,强化执法可接受性。“涉及群众的问题,要准确把握社会心态和群众情绪,充分考虑执法对象的切身感受,规范执法言行,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不搞粗暴执法、‘委托暴力’那一套”[20]。推行人性化执法和克服执法领域中老百姓深恶痛绝的突出问题都有待于通过推行执法过程全记录,规范执法操作流程,推行执法责任制等严格的执法制度才可能发挥相应实效,进而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

  “以人民为中心”还要求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将行政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这是法治政府是否为人民所满意的保障。监督需要以人民了解相关政府权力运行信息为基础,只有人民群众对相关信息有比较全面的把握才能行使好监督权。正是为了保障人民有效行使监督权,习近平明确要求:“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广大干部群众在公开中监督,保证权力正确行使”[13],“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18]。公开并接受人民监督的政府才是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3.公正司法,努力让人们群众在每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习近平曾引用培根名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1]。公平是社会对司法的一个基本期盼,“以人民为中心”必然要求司法公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司法公正还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权利必有救济,“以人民为中心”必然要求当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能够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让老百姓“求告有门”。为此习近平对司法提出明确要求:“要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题。特别是要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加快解决有些地方没有律师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如果群众有了司法需求,需要打官司,一没有钱去打,二没有律师可以求助,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12]。“以人民为中心”更要视司法工作为群众工作,在司法中懂得群众语言和了解群众疾苦,“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硬。”[12]

  司法权本身也是一种公权力,“以人民为中心”必然要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下,受到人民的监督。“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12]。涉及到人民群众权益的案件原则上都要公开,“涉及老百姓利益的案件,有多少需要保密的?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一般都要公开。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20]。对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更要加大公开力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20]。

  “以人民为中心”还要求司法关注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关联的公共利益,司法要维护和保护好公共利益。“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22]。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或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有助于保障人民公共利益。

  4.全民守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以人民为中心”就必然要求法律刻在人民心中,使遵守法律成为社会大众的一种生活方式。“全民守法,树立宪法法律至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是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思想在守法领域中的逻辑展开。

  “每一个法律规则都约束人们,使之在某些环境中按照某种方式而行为”[23],领导干部带头守法,才能形成有助于将法律刻在人民心中这种使法律规则成为约束人们行为准则的环境。习近平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24]。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引领者和“关键”少数,要真抓实干,在法治上绝不能叶公好龙,做表面文章。“如果在抓法治建设上喊口号、练虚功、摆花架,只是叶公好龙,并不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可能看不出什么大的危害,一旦问题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后果就是灾难性的”[17]。

  “以人民为中心”还需要人民共同参与法治建设,使体现党、国家和人民统一意志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施。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治教育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前提性环节,“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25]。“要在全社会树立法律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培育社会成员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17]更为重要的是,法律藉由一个个现实案件与事例为人民所感受,通过行为成本为群众所领悟,因而习近平特别强调要针对客观现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 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高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12]。

  “以人民为中心”还需要发挥形成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优良道德之作用。“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12]。尤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期,法律对人们行为的外在约束(“他律”)更容易为理论界和实践界所重视,甚至过分重视;而基于内心道德理念和价值认同而产生的内在约束(“自律”)不受重视,甚至忽视,法治容易失去道德滋养,难以形成法治合力。甚至,法治力量为不良德行侵蚀,真可谓“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1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律获得道德的滋养,道德受到法律的维护,进而促成法治、德治、自治有机结合的国家与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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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人民出版社.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86.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722,720,720.

  [21]培根.培根人生论[M].何新,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2012:176.

  [22]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

  [23]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M].沈宗灵,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5.

  [24]本书编写组.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10):38.

  [25]中共中央宣传部等.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5(6):141.

  The Theoretical logic and Practice of Xi Jinping’s

  “People-centered”Legal Thought

  XIAO Beigeng,PENG Yanbing

  Abstract: As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s theory of New Era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people-centered”legal

  thought respond to the logical result of law practice of the contemporary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socialist rule,and

  is the Marxist humanistic legal thought of modern development and sublimation. Its connotation is: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should uphold

  the basic guiding ideology of the people’s main position and the ruling for the people,and the people’s yearning for“democracy,rule

  of law,fairness and justice”as the goal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and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of serving the

  people the whole heart and soul will run through all aspects and he is the fundamental value of the full rule of law. Its logical development

  in practice is: scientific legislation,exerting the leading role of NPC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 in legislation,enforcing strict

  law enforcement,building the people-oriented government,and making efforts to make the mass feel fair and just in each judicial

  case; we should establish the rule of law which is supreme and equal to everyone before the law.

  Key words: people-centered; the dominant role of people; govern for the people; the value to be followed

  作者简介: 肖北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湖南 长沙 410081)

  彭雁冰,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湖南 长沙 410081)

 

 来源: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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